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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2016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熊孩子”私自买手机老板赔了500元

http://www.scol.com.cn  (2017-03-07 20:23:56)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刘川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王林)3月7日,广安市召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纪念大会。会议通报,2016年广安全市共查处各类消费侵权案件771件,12315消费投诉举报中心受理各类案件6616件;在打假治劣专项行动中,查获假冒“六个核桃”饮品5522件,名酒168瓶,南孚电池1028粒,服装735件。

会议公布了广安市2016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苹果官换机、高仿机、一团伙私刻工商局公章进行虚假宣传、一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江淮4S店售车未发合格证老板“跑路了”、一教育培训机构利用微信公众号虚假宣传等十例消费维权案件名列榜单。其中,武胜县一未成年人未经父母允许,私自购买2部总价4000余元的手机,经工商部门协调,手机店老板因向未成年人销售其自身经济能力不能承受的商品,退还500元购货款。

案例一:强收“用气保证金” 任性企业被处罚

2016年5月17日,华蓥市工商部门接到投诉,反映华蓥市某天然气公司强制向用户收取“用气保证金”,不交就要中断供气,希望工商部门查处。

经查,该公司从2014年5月7日起,在向华蓥市内商业用户提供供气服务时,强制向商业用户收取数额不等的“用气保证金”,且收取的“用气保证金”仅用于用户终止用气末次结算,当期所发生的气费需按时足额缴纳,否则将收取滞纳金或中断停气。该公司未将 “用气保证金”抵充当期气费,也未进行滚动结算,未支付资金利息及其他收益,而是长期无偿占有。至2016年8月31日,该公司共收取商业用气492户的“用气保证金”158.9万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市工商局对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案例二:高电位机引发群体投诉

2015年11月下旬,邻水县消委会根据消费者投诉调查发现,钟某在鼎屏镇聚众销售高电位治疗机,宣传具有“改善脑循环、调节脑神经”等多种神奇功能,参加活动的消费者主要是老年人,钟某还准备在11月26日带领200多位消费者到成都考察购买。因情况紧急,案情复杂,消委会立即报告邻水县政府。

2015年11月25日17点,邻水县政府组织工商质监、药监、物价等10多个部门召开紧急会议,决定由工商质监局牵头,对钟某涉嫌虚假宣传、非法销售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11月26日5点,工商质监、公安、物价、发改、药监等部门及城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到现场向200余名群众进行解释宣传,成功制止了钟某安排的大巴车接人。在邻水县政府统筹协调下,职能部门联动作为,督促钟某把收取的110万元货款全部退还了消费者。

邻水县工商质监局立案查明,钟某利用租用的场所,采取多媒体宣传、患者及医疗机构介绍等形式,向800多名群众宣传高电位治疗机具有“改善脑循环,调植物神经功能”等九大功效和作用。其擅自发布扩大高电位治疗机疗效、虚假医疗疗效、利用代言人介绍等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邻水县工商质监局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钟某处以30万元的罚款。

案例三:消失的汽车合格证

2016年12月中旬,广安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接到多人次投诉,称从广安天盛车业购买的汽车拿不到合格证,造成车辆无法上户上路,公司已经关门停业,请求消委会援助维权。接诉后,市工商局立即部署直属分局开展调查。

经查,广安天盛车业有限公司是一家销售江淮汽车及零配件的企业,法人为曾某,经营模式为:江淮汽车厂家、第三方银行或金融公司、广安天盛车业三方承兑车辆合格证质押。天盛车业售车后将款项汇入厂家,银行或金融公司才将车辆合格证发放给广安天盛车业,天盛车业再交付消费者。现广安天盛车业资金链断结,售车后无法将300多万车款给付江淮厂家,所以银行和金融公司不发放车辆合格证。有50位消费者没有拿到车辆合格证。

从2016年12月22日到2017年1月8日,广安市工商局直属分局先后约谈广安天盛车业法定代表人曾某,要求解决问题;市消委会给安徽江淮汽车厂家发函,要求厂家尽快拿出解决问题方案;市工商局直属分局、经开区商统局和护安镇领导召开消费者座谈会,组织广安天盛车业和消费者代表进行调解;市工商局直属分局、护安派出所等部门组成调查组分别到江淮汽车厂、第三方银行融资公司衔接调查,最后为消费者取得车辆合格证25个,还有车辆合格证25个未取得,现经开区法庭已进行立案,等待裁决。

案例四:私刻公章搞销售

2015年12月25日,岳池县工质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到罗渡镇一酒楼地下室对刘某组织的净水器宣传活动进行检查,发现宣传活动的参会卡、收据上盖有“岳池县工商质监局”的印章,遂立案调查。

经查:组织者刘某私刻了一枚“岳池县工商质监局”字样的印章,并盖在200多份参会卡上。12月19日开始在罗渡镇宣传净水器,发放盖有“岳池县工商质监局”的参会卡,开展抽奖活动,先交钱后抽奖,抽奖后第二天发放奖品,退还第一天交的现金。要求缴纳的金额逐步增大,第一天交200元,第二天交800元,第五天交到4800元。因性质恶劣、案情复杂,12月26日,岳池县工质局和岳池县公安联合行动,两部门控制了600余名群众的销售现场,经过登记清点,发现缴纳现金参加抽奖人数达175人,现场所收现金达84万元。在经营者、公安局和工质局执法人员三方的见证下,当日退还了所有参会人的全部现金。

案例五:群体投诉官换机

2016年10月17日,广安市12315指挥中心陆续接到消费者的投诉,称他们在某手机店按揭购买苹果手机,不符合手机三包相关规定,认为不是正品,经营者存在欺诈,要求退一赔三,但经营者置之不理,遂请求帮助维权。

接诉后,市工商局直属分局立即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一共有19位消费者购买的这种苹果手机存在保修期起算时间在购买之日前,经官网认证,手机都是正品,但只是专门用于售后的“官换机”。所谓“官换机”,就是在普通苹果手机若因为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售后一般都会直接为消费者更换一部全新的机器,更换的这台机器就是“官换机”。据了解,苹果公司每生产100台常规手机,就会生产一台这样的“官换机”。在弄清事情真相后,市消委会立即组织双方调解,第一次调解,双方各执一词,争吵不休,消费者称手机在购买之前已激活,说明手机是假冒伪劣产品,要求退机并赔偿;经营者称手机是官换机,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赔偿,最终因双方分歧过大,被迫中止调解。第二次组织消费者、经营者、供货商三方进行调解,分别分析事情冲突症结所在及争执的利害结果,客观公正指出各自存在的问题,并要求经营者和供货商提出新的解决方案。最后在工作人员耐心调解说服下,根据《消法》和《四川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最终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根据消费者不同诉求分别予以退货或换新机并对消费者进行适当补偿处理。

案例六:利用微信公众号虚假宣传 商家被立案查处

2016年8月1日,广安区工商局检查发现某教育培训学校利用微信公众号“广安XX教育”,于2015年8月28日推送了内容为“目前广安城北规模最大、环境最好,培训最专业的文化课程培训机构”和“我们有全国最优秀最适合亚洲儿童的教材”的公众号文章。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相关规定,遂被立案查处。

经查,该教育培训学校于2015年6月以300元/年的价格向微信公众号认证机构申请了名为“广安XX教育”的微信公众号,用于推送宣传信息,其宣传内容中多次反复使用“最大”“最好”“最专业”等用语,对广告内容中的“最大”“最好”“最专业”,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明其真实性资料。根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规定,广安区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七:武胜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汽油案

2016年1月8日,武胜县工质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武胜县某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对其待销的0号车用柴油按照GB19147-2013规定的取样标准,采取抽样取证,并送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1月26日,武胜局对该加油站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6年1月3日,加油站以每升5.13元从外地一供货商处购进0号车用柴油1.3万升,进货款6.669万元。随后以每升5.23元销售,违法所得1099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武胜县工质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99元,处罚款11.8万元。

案例八:团购卷被限用 消费者求维权

2016年2月,广安区王女士在美团网上订购了位于城北体育场旁某KTV的2间包房的团购券,购买前确定了无任何限制性条款,并注明节假日通用。2月17日,王女士到店消费时,该KTV负责人称春节期间一律不接受团购及团购代金券。与KTV交涉无果后,王女士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

广安区消委会工作人员接诉后进行调解,KTV方解释此举是考虑到春节期间成本比较高,接受团购不划算,并在店堂醒目处贴出“春节期间不接受团购及团购代金券”的告示。消委工作人员指出:商家与美团网合作搞团购时的广告承诺,就相当于与消费者签订了合同,兑现承诺合同是商家的义务,应遵守合同执行。最终KTV负责人同意王女士等其它团购的消费者在节假日均可持团购券正常消费。

案例九:美容院赠品起纠纷 消委调解获退款

2016年6月19日,李女士拨打12345热线反映,自己于2016年6月1日,在某美容院所办促销活动中缴纳3680元可以得到护肤品一套,以及一部苹果6S手机。活动中到货的手机发现是高仿苹果6S手机,李女士要求退款,店主拒绝处理。

2016年6月22日,岳池县消委收到舆情反映后,庚即组织消委会工作人员,联系李女士了解情况,又到美容院进行现场核查, 6月23日组织消费者李女士和美容院双方现场调解。美容院负责人林某说明了美容院活动的促销情况,与消费者李女士反映的消费情况一致,但认为手机是化妆品公司配送的赠品,不应该对赠品的质量负责。消委会工作人员认为:赠品是建立在购买商品的基础上的,是消费者履行付款购买商品的附义务赠与,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同样要承担产品责任。经过消委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反复宣传法律法规,美容院负责人林某向消费者李女士进行道歉,并退还了消费者李女士缴纳的3680元。

案例十:未成年人买手机 引来麻烦纠纷

武胜县工商质监局接到邓女士投诉:其年仅11岁的儿子于2016年10月上旬,在华封乡某通讯经销商处以支付宝的方式花2690元购买金立m6手机一部,10月下旬又带同学到该店购买价值2197元的步步高x5手机一部,两次共计消费4887元。邓女士认为,经销商不应该向未成年销售手机,并要求退货款未果,双方发生争执。

接到当事人的投诉后,该局立即指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并组织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邓女士认为店主接受未成年人高额消费,应退货款。经营者认为:自己合法经营,明码实价,童叟无欺,监护人将网上帐号及密码告诉子女,造成子女在各种场所进行消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双方争执不休,僵持不下。工作人员又单独谈话,分别指出各自的过错责任,最终在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下,达成一致协议,邓女士儿子原购买使用的两部手机继续使用,经营者补偿邓女士现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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