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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儿子儿媳离婚 父亲起诉还30余万元

www.scol.com.cn  (2017-12-20 11:05:56)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刘川  

近日,广安市邻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父亲起诉儿子、儿媳要求还钱的案件。

王某的儿子、儿媳新婚不久,准备在县城买房,但由于二人均刚参加工作不久,并无多少积蓄。为了儿子、儿媳过上有家的幸福生活,王某拿出了一生积蓄替儿子、儿媳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及装修款共计30余万元。但好景不长,父亲的付出并未能如愿看到儿子、儿媳共同经营幸福生活。儿子、儿媳因感情不和最终离婚,且表示拒绝退还王某钱财。无奈之下,王某一纸诉状将二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人共同返还3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但该条款适用于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赠与人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情形,在赠与人未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资金出借行为。子女成年,父母已经完成养育义务。在成年后子女还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于法理与情理皆为不容。故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并非天经地义,并非法定之义务,不能当然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行为。法院最终判决由儿子、儿媳共同返还王某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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