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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 返还业主购房款及相应利息

http://www.scol.com.cn  (2017-07-27 10:03:35)  来源:广安日报  
编辑:刘川  

案情回放:

前锋区男子余某在当地相中了一套期房,并于2014年2月15日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前后,余某还向公司支付购房定金、购房款共计221446元。

由于商品房施工缓慢、进度滞后,余某十分着急,经多方了解发现该公司在签约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到余某起诉时都未取得该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条件。

余某起诉至前锋区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由被告返还购房款221446元及利息。

前锋区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据《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21446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5.6%,自2014年2月15日起计算至付款之日止)。

该公司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前锋区法院案件承办法官颜飞说,本案的焦点在于房地产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合同被宣告无效,出卖人将承担返还价款、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具体说来,《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属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购房款221446元及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颜飞提醒广大市民,在选购商品房时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否则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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