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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咬伤民警妨碍执法 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www.scol.com.cn  (2017-12-15 16:37:44)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刘川  

近日,一女子咬伤民警妨碍执法,因构成妨碍公务罪,被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今年1月,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民警在城区处理李小强与王小刚因王小刚多次变道影响驾驶通行而发生的纠纷时,王小刚儿媳张小琴闻讯后赶到现场,不听警察劝阻,对警察大吼大叫,造成现场混乱,严重影响交通正常通行。

在民警劝解时,张小琴抓伤一名民警的左脸,抓伤另一名民警的右手背。民警在准备将张小琴强行带离现场时,张小琴变本加厉,咬伤另外两名民警。后经鉴定,张小琴共造成三名民警受轻微伤。

张小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亲属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小琴以妨害公务罪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小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张小琴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张小琴妨害公务的行为造成交通堵塞,影响社会秩序,可酌情从重处罚。张小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张小琴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张小琴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区司法局社会调查,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可对张小琴适用缓刑。

据此,根据张小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小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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