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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5男子私自编写售卖网络游戏“外挂”获刑

http://www.scol.com.cn  (2016-01-05 12:40:24)  来源:广安在线  
编辑:邓强  

案情简介:

2011年,宋某在未经腾讯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修改游戏源代码等方式编写了网络游戏《御龙在天》的“外挂”程序,并进行售卖。同年,陈某在网上认识了宋某,得知销售游戏“外挂”利益十分可观后,陈某便邀请好友井某一起出资在宋某处购买该网络游戏“外挂”,再将其销售给他人,从中牟利。

之后,宋某通过QQ以每张不低于100元的价格将该网络游戏“外挂”的充值卡密发给陈某,井某则负责对这些“外挂”进行测试。测试成功后,陈某便将这些充值卡密通过QQ以每张不低于260元的价格发给下级游戏外挂代理——陆某、沈某,他们再将充值卡密以每张不低于285元的价格卖给游戏玩家。

宋某私自编写网络游戏“外挂”,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原游戏文件的进程文件,还通过对原游戏文件的破解与转换等方法,非法入侵破坏该网络游戏的软件系统。陈某、井某、沈某、陆某销售“外挂”程序的行为是非法的互联网出版活动,其销售的软件为非法出版物。2011年2月至2012年5月,沈某、陆某销售该款游戏外挂2000余张,宋某、陈某、井某、沈某、陆某因之非法获利数万元。

2012年12月,武胜县人民检察院以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涉嫌触犯侵犯著作权罪,陈某、井某、沈某、陆某触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向武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8月,武胜县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定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定陈某、井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判定陆某、沈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追缴他们所获全部赃款。

民警说法:

武胜县公安局办案民警称,这是我市首例侵犯著作权的案例。网络游戏出版是出版产业发展的新领域,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快速发展,网络游戏出版呈现出快速上升的趋势,“外挂”也逐渐演变成一种商业行为。但因“外挂”程序影响了游戏的公平性,侵犯了网络游戏运营商的合法利益,因而私自编写、销售网络游戏“外挂”程序的行为具有很大危害性。

在本案中,宋某在未取得游戏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开发、复制、发行、销售网络游戏《御龙在天》的“外挂”程序,严重破坏了互联网游戏出版的正常秩序,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陈某、井某、沈某、陆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网络游戏《御龙在天》“外挂”程序是侵权复制、发行的非法侵权出版物还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侵权复制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广大市民切不可因为销售游戏“外挂”有利可图,而投机取巧,一旦跌入违法犯罪的泥沼将追悔莫及!(刘婧胡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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