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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监守自盗 判刑又罚款

http://www.scol.com.cn  (2016-01-13 08:20:40)  来源:广安日报  
编辑:刘川刘婧  

案情回放:

周明(化名),原是岳池县某珠宝综合店的一名维修工,凭借精湛的手艺,深受顾客信赖。但看多了进店消费的顾客挥金如土,周明心里逐渐有了强烈的落差感。

2013年9月,周明利用工作之便,在该珠宝店旗下的专卖店内,以调货的名义调得一条3.12克的铂金项链后,又到珠宝综合店里调换了一条19.3克的铂金项链,并从该条项链上截取出一条3.12克的铂金项链。周明将两条3.12克的铂金项链分别返还给该珠宝专卖店及综合店,将剩余的16.18克铂金项链占为己有,获利5000余元。

顺利得手后,周明的野心愈加膨胀。两个月后,他多次从其他金店购回黄金饰品,然后在其供职的珠宝店内调换出大克数的黄金,再委托他人到武胜县进行换购,最后将换得的近26克千足黄金以旧料的形式,回收给其就职的珠宝店,获利6000余元后,周明辞职前往深圳打工。

周明在深圳工作1年多后,不料东窗事发。2015年2月,周明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在深圳被岳池县

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岳池县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周明提起公诉。当月,岳池县法院判定周明犯盗窃罪。鉴于周明案发后坦白交代罪行,并退赔了珠宝店全部经济损失,取得珠宝店的谅解,法院遂依法从轻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说法:

岳池县法院法官陈强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周明是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而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一个最重要的区分点就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通常,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职务上的便利不同于工作上的便利,前者是职位所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而形成的便利;后者是与职位无关,仅因是本单位工作人员,熟悉本单位的环境状况而带来的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的便利。因此,同是本单位工作人员,若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则构成职务

侵占罪。若利用工作上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周明作为公司的职工,只是从事修理工作,不从事销售管理工作,对店内的金银珠宝饰品不负有保管的职责。周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在公司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构成盗窃罪。

这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金钱对人们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和诱惑力,但应谨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获取财富的途径只有一条:靠自己的诚实劳动和勤奋工作。生活中盲目攀比往往会让自己陷入无尽的痛苦,知足方能常乐。

此外,企业也应完善内部管理体制,不给不法分子留下钻漏洞赚钱的机会。(刘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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